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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参加社会保险了吗

1999-06-19 来源:生活时报 苑东明 我有话说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在推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却出现了部分应参保职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保障范围之外的现象,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部分劳动者何以难圆“参保梦”?

不为临时工投保一家服装企业用的主要是临时工,没有给一个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当企业老板被问及为何不给员工保险时,他直言不讳地说:我的企业经营期限只有二十年,我管不了那么多。显然这位老板在大把挣钱的时候,把职工的利益抛到了脑后。此类企业往往是劳动密集型,所需劳动力以外来、农村劳动力为主,一般只签订临时工合同。1998年度,某劳动部门共为辖区内企业办理计划内临时工三千多人,但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的仅有五百多人。

把参保当成“激励”手段有的企业在社会保险权益上把职工分成“三六九”等,或规定班组长以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规定工作多少年以上享受保险,把许多不够“标准”的职工拒之门外。

新办企业整体“漏保”一些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后并不一定到劳动部门登记,因失去有效管理而成为保险“黑户”。如某独资企业建立后私自招工一百多人,未办理任何劳动用工手续,企业运转数月后,才被劳动监察人员发现。在这样的企业中,所有职工都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意识“缺位”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小王是个临时工,突患重病,高额医疗费使全家愁云笼罩。企业老板发动职工为其捐款达七千多元,解了燃眉之急。满怀感激的小王一家到一家报社要求对企业进行表扬时,经人指点才知道社会保险是自己应享受的权利,于是向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企业才按照相应的社会保险标准承担了小王的医疗费用。

“隐性就业”现象增多按有关劳动法规,职工失业后可享受最多两年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金和一定的医疗补助金。据了解,有一些失业职工实际上在此期间就已实现就业,但许多新就业单位并不为失业职工办理再就业手续。这种“隐性就业”状况使一些职工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待遇。

部分劳动者未能参保具体原因虽然各有不同,但根源还在企业的利益驱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和劳动部门宣传、执法力度不够三个方面。新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城镇各类企业都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只要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劳动部门在加大现有参保企业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的同时,也应重视职工“漏保”这一现象,使更多的劳动者圆一个“参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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